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含理事長一人),其中運動選手理事七人,其餘由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並依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確認之。
選舉前項理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各類候補理事二人,遇理事出缺時,應按同類型理事之候補當選人,分別依次遞補。
本會理事長為當然理事,由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參選理事長者應先擇一填列參選理事類別;惟如無會員登記參選理事長,則理事長改由全體理事選舉之。
理事長、理事及監事產生方式依「本會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辦理。
本會辦理章程所定選舉事項時,可經參選人申請,提供會員(含團體會員代表)名冊;其內容應以參選人進行選舉作業必要者為限,參選人並應切結該名冊僅作當屆選舉之用,違者除送紀律委員會懲處外,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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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含理事長一人),其中運動選手理事七人,其餘由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依選舉得票數高低排序,並依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確認之。
選舉前項理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各類候補理事二人,遇理事出缺時,應按同類型理事之候補當選人,分別依次遞補。
本會理事長為當然理事,由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參選理事長者應先擇一填列參選理事類別;惟如無會員登記參選理事長,則理事長改由所有理事推選。
理事長、理事及監事產生方式依「本會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辦理。
本會辦理章程所定選舉事項時,可經參選人申請,提供會員(含團體會員代表)名冊;其內容應以參選人進行選舉作業必要者為限,參選人並應切結該名冊僅作當屆選舉之用,違者除送紀律委員會懲處外,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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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內政部111年5月6日台內團字第1110009392號函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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