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壘球協會110年度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中華民國體運動總會訂頒「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裁判制度實施準則」訂定之。
 

二、宗旨:

建立壘球裁判制度培養人才,提高裁判素質,促進壘球活動之健全公平發展。
 

三、壘球裁判等級應具備資格:

(一)等級:壘球裁判分為C(縣、市)級、B(省、市)級、A(國家)級三級。
(二)各級裁判應具資格:

1.C(縣、市)級裁判:
(1)實足年齡20歲,具有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會員資格者。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對壘球裁判法,有特殊興趣者。
(3)品行端正了解壘球規則。
(4)參加C(縣、市)級裁判講習並經考試及格者。

2.B(省、市)級裁判:
(1)實足年齡23歲,具有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會員資格者。
(2)已取得C(縣、市)級裁判資格,並實際擔任C(縣、市)級裁判滿三年以上,績效卓著。
(3)品行端正,理解壘球規則,且實際操作技術良好。
(4)參加B(縣、市)級裁判講習並經考試及格者。

3.A(國家)級裁判:
(1)實足年齡26歲,具有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會員資格者,經壘球協會及國際壘球總會認可之團體會籍。
(2)已取得B(省、市)級裁判資格,並實際擔任B(縣、市)級裁判滿三年以上,績效卓著。
(3)品行端正,熟悉壘球規則,技術熟練,判斷正確等。
(4)參加A(國家)級裁判講習並經考試及格者。
 

四、進修及晉級:

(一)進修:
1.C(縣、市)、B(省、市)級裁判,由縣(市)、省(市)壘球委員會舉辦講習;A(國家)級裁判,由中華民國壘球協會舉辦講習,公開甄選具有所訂定資格者參加者參加,講習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發給各級裁判證。
2.講習時間:C(縣、市)級一~二天B(省、市)級三天、A(國家)級三~五天,但得依實際需要增減之。
3.若B、C二級各地方委員會不克辦理講習會時,得由本會(全國壘協)統籌代辦。
4.各級裁判講習、授課之共同內容應包括:
(1)運動規則及精神。
(2)裁判技術。
(3)判例分析。
(4)裁判職責。
(5)記錄方法。
(6)裁判示範及移位。
(7)實習操作。
(8)宣告與手勢。
(9)英文術語詮釋(A級講習會必備課程)。
5.各級裁判證格式,由各級體育會壘球委員會規定,而C(縣、市),B(省、市)級裁判證,由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核發;A(國家)級裁判證由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報請全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

(二)晉級:各級裁判須依序參加高一級之講習並經考試及格者後,始可晉級。
 

五、任用及管理:

(一)任用:
1. C(縣、市)級裁判,可擔任國民中、小學、縣(市)機關、社團之壘球裁判;縣(市)級社會團體之裁判。
2. B(省、市)級裁判,可擔任中學、省(市)機關、社團之壘球裁判;C(縣、市)級裁判講習會教師;省(市)及社會團體之裁判。
3. A(國家)級裁判,可擔任大專院校、中央機關、社團之壘球裁判,B(省、市)級裁判及C(縣、市)級裁判講習教師;甄選參加國際性裁判活動、及擔任國際性壘球國家代表隊隨隊裁判,成績特優者由中華民國壘球協會介荐赴國外擔任國際性比賽之裁判工作。
4. 各級裁判不可越級,但B(省、市)級及A(國家)級裁判可依自願擔任低一級之裁判工作。
5. 領有裁判證之各級裁判,可依行政主管官署規定,設立壘球裁判補習班教授壘球裁判工作事宜。
6. 各壘委會應儘量協調介荐有正式裁判資格者擔任裁判,所屬有正式裁判資格者未盡受延聘前不得介荐,延聘未具正式裁判資格者擔任裁判。

(二)管理:
1. 各地方委員會、協會對所屬裁判應建立資料卡,副本送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備查。
2. 協會並設立「裁判委員會」負責對裁判之聯繫、輔導工作,並每年舉行研討座談會,提供新知、研究及解釋問題。
3. 各級裁判,應遵守規章接受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或其所屬單位之征召擔任所指派任務,其服務情形由該項裁判長報告裁判委員會詳註資料卡、供作進修、晉級及獎懲之依據。
 

六、獎懲:

(一)獎勵:
1. C(縣、市),B(省、市)級裁判,擔任各級比賽之大會裁判工作,成績績優者獎由中華民國協會予以表揚。
2. 各級裁判對推行全民體育活動及擔任工作具體貢獻,或創新裁判理論及執法有優良具體事蹟者,由中華民國壘球協會予以獎勵或報請全國體總、教育部獎勵之。

(二)懲處:各級裁判如違犯規章,或無故不接受征召者,由所隸地方委員會或協會予以申誡,情節重大者,註銷其裁判資格。

(三)獎懲程序:對裁判之獎懲,由各地方委員會或協會、裁判委員會依據具體事實提請理監事會議通過行之,註銷裁判資格處分,報請中華民國壘球協會決定。
 

七、本辦法經本會裁判委員會議通過,並報請全國體總核轉主管機關核備實施,修正時亦同。